由於過往沒有相關規定,導致許多寵物生命園區以工廠、休閒農場形式登記,遊走法律邊緣,處於灰色地帶,缺乏保障,甚至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責罰!
但秉持著愛護動物的心,決定向中央及地方政府積極爭取寵物殯葬合法化的權益!
全文內容擷取自TVBS新聞:毛小孩善終之路4/寵物生命園區法源亂 中央、地方「各說各話」
《殯葬管理條例》以人為主,寵物不在規範的範圍;而《動物保護法》僅規範動物生前對待,對動物死亡後處置,未有任何規範。事實上寵物的遺體處理方式中央都未有明確且統一的法規來遵循,因此寵物遺體得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當作「廢棄物」焚燒。然而飼主與寵物之間有深厚情感,當「廢棄物」悖於生命的尊重,「寵物殯葬」為此營運而生,但依現行土地管制規則,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應設置於寵物生命紀念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由於過往沒有這個規定,導致寵物生命園區多在農牧用地、保護區、乙種工業區上,以工廠、休閒農場形式登記,遊走法律邊緣,處於灰色地帶。
2018年台中率先施行《台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將寵物臨終服務師證照、火化資格、土地限制、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法…等,納入該自治條例中,因此台中也成為最早訂自治條例的縣市。
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長林明瑜表示,目前市內已有15家業者取得「關懷服務」許可證,關懷服務就像是寵物臨終、諮詢、安撫、悲傷關懷的相關訓練;而業者的營業項目、收費標準,也一定要公告在相關網站上。至於火化寵物的設施,目前台中市官方的集體火化處理在南屯區、后里區,各有一處「動物之家」,除了收容動物,也可以集體火化過世的毛小孩。
高雄市則在2019年11月舉行《寵物殯葬自治條例》公聽會,針對「寵物是否為廢棄物?」 、「寵物火化的責任歸屬?」、「多元寵物殯葬方式的推動」 討論,並在2014年將擬訂《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待議會二讀審議後,送往行政院備查後公布施行。高雄市動保處副處長段奇漢也說明,目前中央並無寵物殯葬行政管理的相關法規,而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仍在議會審議中,因此並無寵物殯葬法令違規的問題,僅有業者土地違規使用問題。
至於高雄市寵物火化的部分,目前則由壽山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燕巢動物保護關愛園區集體處理,毛孩的骨灰將委託新北市合法寵物屍體火化廠商協助帶犬貓屍體至新北市火化,廠商有骨灰樹灑葬區,火化的骨灰會由廠商協助樹灑葬。
不過實際訪問高雄某寵物生命園區業者,他們表示,「現行最難合法的主因就是土地取得性」;另個尷尬狀況則是寵物納骨塔之設立,因現行法制上無法根源,也沒有主管機關管轄。舉例來說,若想申請寵物納骨塔目前內政部民政司針對寵物並無「殯葬管理條例」;再來就是寵物骨灰非屬廢棄物,但卻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在這樣曖昧不清的情況下,讓他們處在無可適從的尷尬窘況。
當前寵物生命紀念業者設置的地點大多於非都市土地的林地或農牧用地,但以現行土地管制規則來看,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應設置於寵物生命紀念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依規定完成變更編定前而先行使用均不合法。而寵物生命紀念業土地也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鄉村區、森林區設置。
另外,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訂執行要點」第8點第28款規定來看,設置寵物生命紀念設施須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制就是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要有0.25公頃以上,位於山坡地保育區要10公頃以上。但土地取得就不易了,現在2025年國土計畫的期限又迫在眉急,中央至今仍未清楚訂定面積、必備設施等審查要點,讓地方政府並不清楚標準為何,窒礙難行,使問題更加錯綜複雜。
對此,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認為,「寵物殯葬」是一個觀念,在法律上則是一個哲學的問題,這可分為兩種權益來談,以民眾來看,無論是否是寵物的飼養者,若寵物殯葬業透過地方自治條例因而合法,園區焚燒動物屍體造成的噪音或空氣汙染等是否影響居住權?如果是站在業者角度而言,從事寵物殯葬他們的權益有誰來保障?因此廖義銘建議,寵物殯葬應該要與一般殯葬一樣,不能夠去侵犯的民眾的居住權益;另外,法律不應該去特別維護某一種行業的權利,寵物殯葬若要合法化,政府應該先弄懂寵物殯葬這一行的問題。
寵物殯葬長期遊走灰色地帶,必須檢討的是,中央政府被動式地管理寵物殯葬議題,就連高雄市動保局也指出,現在中央確實沒有寵物殯葬行政管理的相關法規,由於無法可管,也就沒有所謂的合法與不合法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其實都是為檢舉土地違規使用,因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由主管機關地政局裁罰。
直到去年2023年才有相關法令出現,包含了1月經濟部新增「寵物生命紀念業營業項目」為從事寵物骨灰安置悼念之行業、7月農業部公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讓用地有法依循;同年10月全台第一家寵物生命紀念園區在桃園新屋開幕,不僅敲動了市場的變化,也讓業者看到一些「合法化」曙光,至於對於飼主而言無疑是保障飼主讓毛孩更有尊嚴、圓滿的走完這一路。